【23條立法】議員關注通過社交平台流量令潛逃者獲利 鄧炳強:若不知是為潛逃者供資金應可免責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3/11 17:30

最後更新: 2024/03/11 20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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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會議今日繼續逐條審議法案。(曾耀輝攝)

涉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的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列明,對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潛逃超過6個月人士,保安局局長可施行多項措施,包括禁止向潛逃人士提供資金、處理其資金等,違者可判監7年。

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法案,立法會議員陳紹雄關注,若果市民透過社交平台,參與線上娛樂活動,通過訂閱,流量越多,令潛逃者間接獲得錢,參與活動的市民未必知道,提供服務者或平台是否潛逃者。他關注政府如何切斷資金來源,以及令不知情者不會參與活動,會否有黑名單或白名單制。

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,草案有免責條款,若果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,則不會違法,因此,無論透過甚麼平台都好,「若果你是不知道這個人是為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財務資產」,應該就不會誤墮法網。

陳紹雄關注,免責條款會否成為漏洞,不法之徒的辯解。鄧炳強強調,會透過調查,要講證據,若有證據證明他是知道,則不可以說不知道。

草案提到,如相關人士被界定為潛逃者,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、經濟資源,亦不得為潛逃者處理資產,除非確立自己並不知道或無理由相信對方是潛逃者,否則不得將不動產租賃予潛逃者,與潛逃者合資企業、合夥亦被禁止,違者可處7年監禁。

陳克勤:六個月期限是「綁住自己手腳」

多位議員關注為何設六個月的期限,鄧炳強解釋,訂六個月時間,立法原意,是期望法例具預防性,及對真正潛逃的人,要讓他們付出代價,也要給合理時間,根據過往評估,如果六個月都不回來,回來的機率十分低。

多位議員認為六個月的期限沒有必要,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指,六個月期限是「綁住自己手腳」,形容官員是「菩薩心腸」,批評潛逃者「危害國家安全,仲衰過殺人放火」,相關人士,若果已經潛逃,就算說會回來也不應相信,潛逃者是「佛口蛇心」。他建議,將六個月縮短或者取消,令到在執法過程更加順暢,促不要菩薩心腸。鄧炳強回應指,會考慮議員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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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區綽彥